与城镇职工或者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由于政策原因导致不能落户到男方,应当认定其仍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补偿的权利。而实践中,大多数情形是嫁农女出现的分配补偿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规定,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在开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妇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说明嫁农女的集体成员权益应在原籍和嫁入村之间按照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不能以户口或出嫁等理由进行推脱,而应以征地时有没有在婆家重新分到土地为准,以避免两头落空的问题。
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分配征地补偿款对被征地的农民获得的补助费的支付不能少于80%。其中,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其分配范围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应归土地承包人,其应该是对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安置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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