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工伤十级伤残的补偿标准,规定向每位劳动者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额度相当于七个月的劳动者个人平均工资。
此处所称的“个人平均工资”,是基于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或患上职业病之前的那十二个月份内,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换算得出的。
如果该劳动者的个人月平均工资超出了所在统筹地区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三百个百分点以上,则需根据同区域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的三百个百分比来确定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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