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拆迁这件事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普通老百姓的生活里。有的人因为拆迁一夜暴富,而更多的人则被卷入了没完没了的拆迁纠纷之中。在拆迁方的种种违法拆迁行为中,最为过分的就是为了强拆而断水断电,甚至不惜雇人绑架被拆迁人使其离开,趁机非法强拆房屋。我们都知道拆迁方的这些行为一定是违法的,但是他们究竟违反了哪些法律,我们又该依据什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今天就来为大家讲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洛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洛南县河南农贸市场进行整体拆迁,并于同年陆续发布了相关的公告和手续,冯先生家位于东小门口及健康路口的两套房屋便位于拆迁范围之内。虽经过了一系列的协商,但双方一直未能就安置补偿达成协议。在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冯先生的房屋被无故中断供水、供电、道路等,以强迫其搬迁。
2014年7月6日,冯先生竟被一群身份不明之人强行绑至外地,脱险赶回后发现其位于东小门口的部分房屋被机械强力拆除。冯先生随即向洛南县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洛南县人民政府以“排险”名义对东小门口剩余房屋进行强行拆除,在其反映情况的途中,冯先生位于健康路口的房屋也被机械强力拆除。
冯先生对拆迁方的所作所为愤怒之极,遂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法庭审理后,最终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洛南县人民政府2014年7月6拆除原告冯书民房屋的行为违法,冯先生最终取得了拆迁维权的胜利。
案例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由上述条文可知,拆迁方是无权以暴力手段胁迫被拆迁人进行搬迁的,无论是断水、断电,还是限制人身自由,通通都不可以。一旦拆迁方做出了此类行为,不仅做出该行为的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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