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某一方所背负的债务用以支持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共同从事的产业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决策行动,那么即便在离婚之后,另一方仍需对此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然而,倘若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某一方以其自身名义累积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通常情况下,另一方无需对此进行偿还,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此笔款项被用于支持并改善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开展共同的产业活动,或是根据双方的共同意愿而做出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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