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女抚养权尚未裁决的前提下,当事人依然有权选择离婚;
然而若是原告的法庭诉求聚焦于判定两人离婚事宜,却未提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权益主张,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尽管抚养权尚不明确,倘若法庭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已经严重破灭,同样有可能批准他们解除婚姻关系。
而若原告在法庭诉状中确实着重要求制定涉及子女监护权之条款的情况下,子女抚养权架构未经裁判,案件是无法得到离婚判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全文4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