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有哪三种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无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总是以“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无论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失或赔偿责任”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然而,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往往会扩大和滥用保证条款。例如,在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大多以保证条款的形式出现,忽视了近因原则的存在,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条款。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以“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在保险实践中,近因原则是保险索赔的一项重要原则。近因能否合法合理地确定,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如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车辆所载货物撞击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失”属于车辆损失保险免责条款。本条款不区分货物装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如果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保险人的责任不能免除,但保险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区分,这实际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违反了近因认定原则。费用免赔条款是指保险人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得赔偿部分费用的条款。在保险合同中,通常采用“保险人不承担下列费用”的形式。在保险实务中,费用免责条款所列费用通常是间接损失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但费用免除条款并不是绝对的。被保险人可以以附加保险的形式转让给保险人,以获得保险保障。
全文68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