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证据就是控方提出的证据,辩护证据就是辩方提出的证据,有罪证据就是证明有罪的证据,无罪证据就是证明无罪的证据。辩护证据是相对于控诉证据而言的,辩护证据和控诉证据是以证据在案件中所起的辩护作用或控诉作用而划分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第四十五条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的规定是划分这两类证据的法律依据。对辩护律师来讲,划分辩护证据和控诉证据的意义在于如何收集、运用辩护证据证明自己的辩护观点,提高辩护技巧,增强辩护效果。
刑事辩护证据有哪些?
以下属于刑事辩护证据:
1、物证和书证;
2、证人证言,即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通常也称为“口供”;
5、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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