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制度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并未对投保人自身的车辆损失提供理赔服务。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主要集中于交通事故中涉及的第三方人员生命安全所遭受的损害,即通过向受害者或其家属支付相应赔偿金以保障其人身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交强险并不涵盖对车主自身车辆损失的补贴机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