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刚出生即夭折之婴儿,亦需办理户籍手续。
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婴儿出生之后,若在申报出生登记之前不幸去世者,家长理应同时进行出生及死亡双重登记事宜。
对于新生命诞生后的一个月内,婴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以户主身份,或通过亲戚朋友、抚养者以及邻里居民,向该婴儿经常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构提交出生登记申请;如涉及到弃婴情况,则应由收养人或相应的育婴机构代为向户籍管理机构进行生存登记申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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