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买卖纠纷案例一
去年3月,福建省罗源县的林先生经过房产中介介绍,与王先生签订协议,购买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协议签订当天,林先生支付首付款30多万元,之后,他陆续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并支付了物业管理费。去年10月,林先生准备装修时,才发现该房已于2009年底被法院查封。他大呼上当,找王先生多次交涉无果,愤而将王先生和房产中介一同告上法庭。
近日,罗源县法院审结了这桩房屋买卖纠纷,认定此房产交易无效,王先生退还购房款,并支付从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房产中介退还中介费。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王先生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转让给林先生,买卖无效,应返还林先生已付的款项,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而房产中介在介绍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导致林先生误购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应退还中介费。
法院查封房买卖纠纷案例二
买卖法院查封房合同无效
近日,罗源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王某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出售给林某,待林某准备装修时才发现房子原来早就被查封。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房屋买卖无效,王某返还林某已付购房款,并支付从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另中介人李某要将其中介费返还给林某。
案情回放:2010年3月,原告林某通过中介介绍,与被告王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购买被告王某名下商品房一套,协议签订之日,原告付给购房款30多万元。之后,林某陆续支付了银行按揭房贷款及物业管理费。2010年10月份林某准备装修该房屋,才发现该房已于2009年12月14日被法院依法查封。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被告王某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转让给原告,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房屋买卖无效,被告王某应返还原告已付的款项,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房屋中介机构在介绍房屋买卖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以至于林某误购法院查封的房屋,并导致房屋买卖无效,居间人未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其收取的中介费应返还给林某。据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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