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放弃孩子的一方如果支付抚养费
时间:2023-02-25 09:12:23 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责任,即使放弃了子女的抚养权,也要给付抚养费的责任,双方可以协商放弃抚养权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但子女要求支付的,法院会支持其主张。

一、离婚后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双方应先相互协商:

1、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有丧失劳动能力、尚在校就读或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等情况,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另外,抚养费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离婚后,双方经济条件相当,子女的年龄相当,抚养费开支大体一致的,这种情况下各抚养一个子女,相互不再支付抚养费。

2、如果一方的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另一方,或者子女的抚养费开支并不对等,这样即使各抚养一个子女,另一方也可以仍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差额。

3.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各抚养一个子女,相互不支付抚养费的,特殊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出现重大开支的(例如,突发某种重大疾病),就重大开支部分,仍然可以要求分担。

其实,抚养费确定多少,是以子女的实际基本需求来定的,抚养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存在相互不支付抚养费、或支付一部分抚养费等情形,这要根据父母一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10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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