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一、如何理解可撤销婚姻
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可以使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有如下两种: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享有撤销权;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享有该权利。
无效婚姻的情形如下:
1、一方当事人重婚的,婚姻无效;
2、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4、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二、无效婚姻精神病的内容有什么
如果属于精神分裂症或者躁狂抑郁型精神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在婚后尚未治愈的,这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属于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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