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结果如何?
时间:2023-08-14 10:11:21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官司第三次开庭法院的判决情况: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或者当事人在庭前调解中又和好的,法院依旧会判决不予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仍不能挽回夫妻关系,起诉次数跟判决离婚与否没有太大联系。

打离婚官司判决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1)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二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所以,一般来说,离婚案件一审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针对起诉离婚的时间规定是有着明确的条款进行约束的,但是不管拖延的时间是多久,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所拥有的相关的权利是不变的,但是恶意的拖延离婚的时间是不合理的行为,还是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去解决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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