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进行举债活动,通常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存在极其特殊的情形。
此外,在夫妻关系有效期内,任一方向另一方负有的债务均须承担相应责任,尽管双方内部可能存在约定,但是此类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方。简言之,在尚未离异之际,任何人所借贷之款项,您皆需承担连带责任。即便您与配偶之间已明确约定财产分割及债务各自负担等事项,且进行过相关公证手续,那么即使某些房屋或部分存款属于您的婚前财产,若您无法证明债权人知晓此约定,则仍需履行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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