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未解除合同另行出租并不是合法的,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这几种情形: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的条件是: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无正当理由。承租人主张的何种理由方能构成“正当理由”,不应当做出一个严格的标准,应视当事人自身的状况而依诚信原则为判断,如承租人因失业而不能支付房屋租金,虽然并非不可以借债以偿还租金,然而终究过分艰难,因此,此时认为其无正当理由,而强令支付租金,否则即解除合同,实有落井下石之嫌,不值提倡。
出租人已另行定出合理期限,但在该期限内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不过定出合理期限不是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必要前提,因法律规定是以“可以”表述的,说明出租人对此有选择权,因此也可以不定出期限而直接要求承租人支付。
一、出租人不想租了怎么办
1、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出租者突然变卦不想租房与承租者,如果在当时签订的租房合同上没有规定对违约行为作出明确的制约规定,那么承租人是无法进行有效的维权的,只能自己承担一切责任与后果。但如果合同中对违约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如果出租人拒不支付,那么承租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护权利。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出租人违反租房合同约定,出现违约行为,那么应该支付给承租人合同中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赔偿金进行赔付,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是不能进行重复计算的。
2、一般来讲,《民法典》中的违约金制度不是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实际上它应该归为赔偿性违约金制度。所以,就算违约金的金额远远高于实际损失时,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因为这并不能改变其基本属性。
如果租房中出租者违约,承租者还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出租者就应当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一般此类案件,都需根据事前在租房合同中所规定的赔偿标准或者违约责任来进行,如若没有规定,那么承租人是无法获得赔偿的,所以,租房合同上应当对违约责任明文规定,以便维护出租者与承租者两方的权利,至于租房违约金的规定,也应在租房合同中得到体现,双方可进行协商以不至于让违约金太高或太低,还可根据市场价格来决定违约金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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