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7月25日,重庆市政府网发布的《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其中关于学生人员落户的规定如下:
1、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
2、应届专科以上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渝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应迁回原籍。
4、已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的,转学时户口应迁往新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退学时,户口应迁回原籍。
重庆市应届毕业生落户政策如下:
凡属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均可在重庆所在地区就业,不受生源和专业限制;
非重庆籍专科以下(含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在主城九区以外就业不受生源、学历和专业限制;
非主城九区生源的专科以下(含专科)学历的毕业生进入主城九区就业实行以下优先原则,即重庆籍生源优先,系统内院校优先,紧缺专业优先,艰苦行业和困难企业优先,重庆地区院校毕业生优先,被列为国家重点保证单位的**钢铁、**集团、四联集团、长安、嘉陵、建设等六大集团对毕业生的需要优先保证;
取消原实行的“非主城区的专科以下(含专科)学历的生源进入主城区就业收取调费”的规定;
来源于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只要边远地区需要,学校应优先推荐,对属重庆主城九区的生源到主城九区以外就业的毕业生,其户粮关系保留在原籍;
非重庆籍贯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到主城九区以外地区就业,其户粮关系可在主城九区内托管。
相关报道
专题推荐:
全文6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