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身体权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二、侵犯身体权的方式
1、对尸体的损害。
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事,尸体应依法给于保护。
但有些医生及法医在尸体解剖的过程中,为了搞科研积累资料或进行教学,擅自留取死者的组织或器官(如毛发、牙齿、髌骨、耻骨、胸骨等)。
为达到一定的样本量,这种组织或器官的留取往往是数百例。
这些行为虽然有益于医学及法医学的发展,但由于多数情况下这些行为并未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所以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
又如,利用死刑犯的器官,给患者进行器官移植。
而有些地方却没切实争求犯人家属的意见。
无疑这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
2、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
公民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所以,任何人(包括医务工作者)未得到公民允许,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都构成身体权的侵害。
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
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为其行为对身体全构成侵害。
身体权随同健康权紧密联系,但内容却非同一。
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状态;
而健康权所保护的,是各个器官和整个身体功能健全。
4、实施过度的外科手术。
外科医生的工作,是以较小的代价换取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绝大多数医生行医目的是崇高而正义的,但也有例外。
惟若医师因不合于手术之方法或治疗之目的及施行过度,致侵害患者之身体者,乃属身体之侵害,而为损害赔偿之原因。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侵犯自然人的身体权,侵犯他人身体权要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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