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待遇可以转到户籍所在地领取。
第一步:失业人员携带以上材料到失业保险待遇科(北站路社保局一楼大厅29-30号窗)办理转出申请手续;
第二步:失业保险待遇科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金转移证明,失业人员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金转移证明交接收地失业保险待遇机构;
第三步:接收地失业保险待遇机构开具《接收函,失业人员将《接收函交转出地失业保险待遇科;
第四步:由转出地社保局财务将待转金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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