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岁不可以申请捐献器官。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登记手续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红十字会办理。公民申请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签订书面的捐献意愿书。
器官捐献一般采取的原则是
器官捐献一般采取的原则如下:
1、自愿原则:
(1)捐献人生前明确表示捐献意愿并办理登记手续的;
(2)生前未办理捐献登记手续,也未明确表示反对捐献的自然人死亡之后,由其近亲属办理捐献手续(近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
(3)捐献人表示捐献意愿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自由地变更或撤销登记;
(4)捐献人可以自由地确定捐献遗体的全部还是部分,可以自由地指定遗体的接受单位。
2、无偿原则(包括无偿捐献和无偿利用);
3、应用于医学科学原则(捐献遗体只能用于医学科学事业)。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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