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无效。如果是股东资格决议,则可以恢复股东资格。这里所说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的行为。如果只是违反了一般的任意性规范,则可能是可以提起撤销诉讼的情形。具体而言,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的主要案件有:1。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2。股东会伪造股东签名损害股东实体权利的决议;
3。股东会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4。股东大会直接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依照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办理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由于股东大会多数决议的先天缺陷,大股东的意志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小股东的意志难以对公司决策产生有效影响。因此,在大股东的强大权力下,股东大会决议容易因程序缺陷和内容缺陷而产生无效和可撤销性,利害关系股东为保护自身权益,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是如此。相关内容:股东资格丧失是指因法律原因或法律程序丧失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解散、破产、合并等法人资格消失;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者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4。股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公司依法回购股份;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捐赠、纳税、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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