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婚姻传统文化中,彩礼常被用作男方给予女方的聘金或礼物,它实际上是归女方所有,应视为其个人资产之一。
彩礼本质上是一种赠予行为,附有以结婚为约定的特殊条件。
若存在双方未能按程序完成结婚登记、已登记却未共同生活、向另一方支付彩礼导致自身生活困顿等情况,且需后两者都以结束婚姻关系为前提,那么当事人便有权请求退还彩礼。
普遍来说,彩礼一般由男方父母交至女方父母手中,而女方父母则习惯将收到的彩礼再转还给女儿,以充当新家庭的储备金或者购置各类家电、车马等伴手礼。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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