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选定及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双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和仲裁通知书10日内(涉外案件为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这种组庭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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