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过程中,若房屋交付时间有所延迟,依据法律规定,此类情况视为违约行为。通常情况下,若经过有效催告后,开发商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那么买方虽无权解除合同,却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相应的损失赔偿。然而,如果经过长达三个月的催告,开发商依然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并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理由的,买方便可依法行使其权利解除合同,而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将全部由开发商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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