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以反悔,但时间一定是在:起诉之后到宣判之前的离婚案件,在这个时间之内,您还有反悔的机会。
一、离婚案在宣判之前怎么反悔?
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撒诉,只需提交1份《撒诉申请书》即可。但最终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准许撒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撒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作为原告,即使您没有提出撒诉,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没有提出反诉的,也可以按撒诉处理。
作为原告,如果您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法院再次通知仍未预交的,法院会裁定按自动撒诉处理,停止对案件的审理,并向您送交按自动撒诉处理的裁定书。
原告撒诉或者按撒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矛受理。但被告重新起诉的,不受此限制。
二、诉讼离婚的到哪家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关于当事人应向哪些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问题。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各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属于级别管辖的问题,同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属于地域管辖的问题。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应当先确定一个案件的级别管辖,再确定其地域管辖。
1、离婚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其他情形的离婚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2、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
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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