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同继子再婚时需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时间:2024-08-04 15:04:49 1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若继母与继子并未建立起扶养关系,则双方可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必须充分尊重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确保双方均为自愿结合;

其次,必须满足法定的结婚年龄限制;

最后,必须遵守一夫一妻制度,且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不得存在法律所禁止的结婚情形。

然而,对于已经建立起扶养关系的继母与继子而言,由于他们之间已经构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因此,继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继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应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依照我国的传统习俗,直系姻亲之间,如丧偶的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没有建立扶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等,通常被视为不适宜结婚的对象。具体情况如下:

1.若继父母与继子之间存在扶养关系,尽管双方无血缘关系,但仍属于法律拟制的血亲范畴,因此,继父母的亲生女儿和继子之间的婚姻关系将无法得到法律认可;

2.若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并未建立扶养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便属于姻亲关系,而非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是指原本并不具有血缘关系,甚至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在法律层面却被赋予了与血亲同等地位的亲属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视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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