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中药产权保护的最有效途径
时间:2023-05-02 19:01:50 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专利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重要形式,中药知识产权涉及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和商业秘密等多方面的问题。其中,专利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重要、最有效的形式,因为它不仅有利于引进国外专利新技术及其在现代化研究中的应用,同时也可以促进和保护我国中药自主研发的进程。目前,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靠行政立法。如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就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形式。与专利保护相比,中药品种保护具有审批速度快、保密性强的特点。但在实践中,中药品种保护存在诸多缺陷,如:保护对象仅为中药品种,中药生产方法和专用设备不受保护;《药品管理条例》规定,企业享有的中药品种保护不具有专有权,同一品种的多个企业可以同时享有产权保护;中药品种保护也受到专利保护的阻碍中药品种保护,只有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品种才能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同时,中药品种保护只是国内的一项行政保护措施,不符合国际惯例,缺乏战略保护功能。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虽然近年来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逐年大幅增长,但中药发明专利申请量在1700件左右。同时,由于中药产品的专利申请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很多中药生产企业简单地申请专利并不容易。比如,自1993年以来,我国中药专利申请不断增加,但获批的却寥寥无几。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很多:一是多种保护形式并存,专利保护制度难以推广;二是与中药有效成分现代提取纯化工艺相关的申请相对较少,特别是将有效成分提取成纯化合物并申请新的药理用途的专利;第三,许多中药方剂是众所周知的,没有新颖性。有些发明由于不能证明其药效,或者有些发明者不愿公开其技术内容,难以获得专利授权。由此可以看出,申请专利的研究人员必须有新的发明创造,即通过深入研究赋予中药功能新的科学内涵,只有有了新的发明创造才能有排他性;同时,申请专利也必须有创造性,改进后的新技术要与原有技术有本质区别,要有技术进步,当然申请的专利也要有实用性。中药物质行为基础研究是实现中药产权保护的最有效途径,是实现中药现代化的关键。同时,运用现代科学方法明确有效中药制剂的目标及相关物质基础,也是获得知识产权、提高中药产品技术壁垒的重要保障。因此,研究中药的物质基础,对保护中药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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