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不幸离世之后,其身患残障的子女须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所照料或由具备承担生活费用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起监护职责。
对于那些失去哀痛父母或是他们无力提供生活辅助的未成年孙子孙女和外孙子孙女来说,监护人有权主张对孩子们的抚养权益。
对于有能力且愿意承担责任的哥哥姐姐来说,他们亦可主张对父母已故或父母无法履行抚养责任的弟弟妹妹的扶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