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销售的产品应当缴纳的消费税,按照“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计算。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借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出“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以广州某摩托车集团公司为例,2003年2月,该公司以2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无偿销售了100辆摩托车。每辆摩托车的成本为1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向购货方征收增值税=100×20000×17%=34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100×20000×10%=20万元
①借方:应收账款234万元
贷方: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