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证人证言不在场的模板应包含以下内容:
首先,需要详细列举证人的个人资料,其中须涵盖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联络方式等重要细节;
其次,应明确指出证人未能如期出席作证的原因,此类原因可能包括因病入院治疗、公务出差等客观因素;
再者,强调证人所提供证言在本案中的关键地位及其举足轻重的作用,博取法官和仲裁员的充分关注;紧接着,证言原文应详尽描述案发现场地域、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伤处详情等影响案件定性的重要事实;若存在相关佐证材料,可在证言中予以注明,为法官和仲裁员判决提供更为有力的依据;当然,模板中也需对证人缺席提出合理理由并阐明法院可采取其他方式获得证人证言,比如接受书面文件或影像记录等途径;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本文仅供参考之用,具体的模板内容则必须随以外界案例形势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与更新,用户在实际运用时务必先向专业律师或者法律从业人士寻求意见,以确保模板的精准度和合法性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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