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程序
时间:2023-06-20 17:55:44 4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一)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二)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三)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四)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一、刑拘证是什么意思?

刑拘手续也就是刑事拘留的执行流程,具体如下: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二、立案后多久抓人

一般刑事立案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以后,即可视案情需要决定什么时间抓人,这个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是由相应的执法机构安排。一般情况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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