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扬州市区京杭运河以西,国道328以北,扬溧高速公路以东,宁启铁路以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扬州市人民政府启动《扬州市大气重污染预案与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时,在预案适用区域范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禁放区域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第三条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上述地点所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四条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行为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禁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七条在禁放区域范围内,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确需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者向公安机关申报行政许可。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九条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全市查禁违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公安举报电话110;安监举报电话12350。
第十条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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