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中国大运河河南滑县段(现称卫河)断流清淤,有村民在河底挖出铜麒麟、金元宝、古代铜钱、簪子、古钗、陶器等文物。消息传开,引来更多附近的村民前来挖宝。
【事件经过】
中国大运河滑县段,现称卫河。战国时期称清水或清河,是黄河的故道,东汉末年曹-操在此引淇水入白沟,开通区域性的白沟运河;隋*帝时重开,在沁河左岸引沁水,开凿永济渠,南达于河,北通涿郡。宋元时期永济渠称御河,因流经春秋时期古卫国之地,明代以来改称卫河。自开凿白沟起至20世纪70年代,持续通航1800余年。全长8240米,宽33米至50米,面积271920平方米,是大运河永济渠段保存最为完好、内涵最为丰富的河段之一。其河道本体、9处码头、3000米城墙遗存、道口古镇、祭祀庙宇构成了“五位一体”的完整遗存,成为大运河永济渠段保存最为完好、内涵最为丰富的河段之一。2013年3月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4年6月22日,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审议,中国大运河项目成功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成为我国第46个世界遗产项目。
【法律解读】
我国现行法律其实对此规定得相当明确。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还有一条更绝的:“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私人不许随便挖掘文物。首先操作不规范容易对文物造成破坏,其次文物挖掘的过程本身就是有价值的。一件物品是在哪里挖出来的,它旁边有什么物品,都有助于考古学家确定它的意义。一旦现场被破坏,损失就是不可逆的。
总之,“地下文物归国家所有”既是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又是使文物价值最大化的必要举措。但现行保护文物的做法并不是没有可检讨之处。检索近年有关民间发现文物的新闻可以发现,对盗掘的惩罚是严厉的,但对上交者的奖励却是微薄的。法律上只有“适当奖励”的规定,既没有明确标准,各地也就自定标准。比如,2014年陕西一小伙发现一柄战国青铜剑,主动上交之后仅得到500元奖金。上交者难以接受,网民也为其鸣不平,这种奖励措施对后来者可以说基本没有鼓励作用,甚至打击了人们的公共善念。
全文9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