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行政许可撤回的条件
1、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或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2、申请人改变意愿不想取得行政许可,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行政许可项目,因条件准备不足等原因申请人认为不能在法定期限通过核查而取得行政许可,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待条件准备充分后再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
二、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的规则
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相对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合法。适用情形包括: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撤回,简单地说就是收回、取消原决定。根据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行政许可决定一经作出,没有法定事由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回、废止或改变。只有当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撤销,是指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瑕疵,因而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的状态。这种情况既有可能是申请人有违法行为,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但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则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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