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所做的酌量处理的行为的权力,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一般规则:(一)符合法律目的;(二)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四)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的、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五)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法律规定如何控制行政裁量权
法律规定控制行政裁量权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立法上允许行政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为的是让其解决法律的滞后性所带来困扰,解决因行政行为引发的新问题。同时,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也大量存在,这引起我们的担忧,因为这种滥用行为何时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从得知,我们能做的是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控制核心是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使行政权合乎形式的法律,也要合乎公共法理。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权力,是社会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考量这些因素成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的一个突破口。笔-者认为实现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应从其外部规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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