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交易规则
时间:2023-05-02 17:32:55 3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符合各类固定资产风险转移、损失索赔等保险事务的处理,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1)本标准所称保险,是指火灾保险,必要时可以增加附加保险。

(2)本准则所称可保固定资产,是指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易发生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1)各单位应当为所列固定资产投保火灾保险和(或)附加保险在第二条中,包括现有的、新增的或假定的未投保但购置后处于危险状态的固定资产。不易发生损失风险的,提交后可以不投保。(2)保险完成后,受益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3)固定资产用作抵押品。虽然认定损失风险不易发生且未投保,但质权人仍需投保。(1)申请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负责保险申请。

(2)审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负责保险申请的审计,并与会计部门会面。(3)经办部门: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负责办理保险手续。

保险

第五条保险申请

(1)正式保险: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投保的,填写“保险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安全工程师批准,经“会计部”签认后,再交(总)经理审批,一份交综合管理部财务部,一份交固定资产部资产管理部,一份交会计部。会计部门在会见安全工程师后,认为需要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投保的,可以致函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投保。(2)预付保险:

1。公司认为必要时,可附有关资料,委托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办理预缴保险。每月3日前申报保险标的变更,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冲抵保险公司垫付保险。但所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项情形的,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应在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后,先行支付保险费,并通知保险公司。

2。机器进厂后,由物资管理部于每月3日前填写《进厂采购机器明细表》一式三份,按工厂所在地和贷款银行分别编制。报厂长批准后留存一份,两份送综合办财务部,一份汇保险公司,一份自留。机器安装试运行后,由资产管理部按同一条第一款规定重新申请,并注明原开单编号。

第六条保险程序

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收到《保险申请书》后,填写《保险申请书》,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但有特殊情况的,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发函申请公司批准。

保险合同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签署后,保单原件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保管,一式两份连同收据交固定资产管理部审核,保险单留存一份,另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付款。因抵押而必须将被保险固定资产转让给受益人的,应将原保险单交债权人签收。

第七条被保险固定资产因增减、转移、搬移等原因发生变更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被保险(续保)变更通知单》一式三份,报会计部经理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由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发送保险权利要点,报公司批准,报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安全工程师审批,一个到固定资产管理部,一个到会计部。第八条保险财产保险期届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需要续保的,应当填写《保险财产变更(续保)通知书》一式三份,由经理审批委员会安全工程师报会计部审批,再报(总)经理审批。保险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一份交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审批,由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一份交固定资产管理部,一份交会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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