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地产交易的流程之中,如果物业中介机构出现了“一房二卖”的不当举措,无论其自身是否已经获取到房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对于此种行为的实际了解情况如何,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连带责任。
然而,倘若中介机构对于这一事实全然无知,并且并未与任何第三方就此事签署过特别协议或者受到法律法规的特殊限制,那么其便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房东方面对于该行为完全不知情的时候,他们有权利拒绝向中介机构支付相关权益费用,同时也可以要求中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填补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全文35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