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中有一方所欠下的信用卡债务被确认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或共同经营企业所承担的,则此类债务便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责任。
然而,如若发现夫妻中的某一方所累积的信用卡债务是在婚姻缔结之前产生的,这无疑意味着此部分债务应当归属于该人所有,而非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
更为特殊的情况是,若发现夫妻中某一方所背负的信用卡债务实际上是为了满足自身的个人奢侈消费或是开展违法活动,例如参与赌博、投资高利贷等行为,那么这类债务应当被认为是个人所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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