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因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河北教育出版社将上海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河北教育出版社诉称,上海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和其生产销售的“好记星”牌英语学习机中的十款机型(听说王系列:e6000、e3000;手写全能王系列:e8000、e8000+;单词王系列:e900s、e900、e900+、e900a、e600、e300)中非法使用、发表、复制、发行、汇编和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的义教课标实验教科书的小学、初中、高中三部分的春、秋两季教材和磁带。北京三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上述学习机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请求判令上海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和其生产销售的“好记星”牌英语掌上电脑学习机上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教材和磁带进行使用和传播,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和《中国图书商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108.56万余元,赔偿公证费和其他调查取证费4928元,承担案件诉讼费;北京三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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