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答辩状的范文和写作要点
时间:2023-07-01 11:22:07 4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纠纷应当这样写答辩状:1、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被告是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要针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答辩,然后进行认可或者反驳,对起诉状中应当认可的部分,可在答辩状中进行认可,对起诉状中应当反驳的部分,可以进行反驳。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

2010年1月处理的一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我们作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以下是提交法庭的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南京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区街号

答辩人因江苏公司对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提上诉,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审认定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条件业已成就,符合合同约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于2008年7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明确约定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乙方把所有原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检测报告提供给甲方后一星期内付至总价的80%,其余付款条件及其他所有条款和未尽事宜按2008年5月5日签订合同及2008年5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其中的该项工程系指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上诉人与答辩人所签的三份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构成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出现的该项工程的含义是统一的、明确的,这一用语如无特别说明应指合同标的,即上诉人分包给被上诉人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上诉人将该项工程理解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中的验收系指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而不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作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项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后才能进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而答辩人对全部工程的进度完全无法掌控,更何况分包合同只能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而不能对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约定。事实上,直至一审庭审,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谈不上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对答辩人是极不公平的。补充协议(二)第三条规定乙方必须在2008年8月7日前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协议签订于2008年7月9日,当时双方都很清楚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不可能在2008年8月7日前完工并进行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则该条款实际无法履行。双方签署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积极履行,只有将验收合格理解为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才符合双方真实意思和合同目的。

一审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补充协议(二)中约定每滞后一天罚款十万元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不限额。该违约金与合同总价相比,明显过高,而被上诉人一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延期完工所遭受损失。《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有权对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诉人逾期四天完工是在施工过程中遭遇极端天气,属不可抗力,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答辩人认为上诉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南京公司

20xx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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