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是具有与案件无牵连,能够履行保证义务,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条件的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包括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发现被保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是谁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是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的人。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包括: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保证人不愿意继续保证怎么处理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保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保证条件后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六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保证条件后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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