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口贸易信用证的概述
转口贸易(EntrepotTrade)是指两国的进出口贸易是通过第三国的中间商把货物转手来完成的贸易方式。这种贸易方式在生产国为间接出口,在消费国为间接进口,因而是一种间接贸易方式。而对第三国来说,它将进口的货物再出口,所以是转口,又称再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已有数百年历史,伦敦、鹿特丹、新加坡是著名的转口贸易港。战后转口贸易在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地发展甚为迅速,并成为这些地区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的因素,其所处的位置适合于作为货物的销售中心。这些国家(或地区)输入大量货物,除了部分供本国或本地区消费外,又再出口到邻近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香港、伦敦、鹿特丹等,都是国际著名的中转地,拥有数量很大的转口贸易。它们通过转口贸易除了可以得到可观的转口利润和仓储、运输、装卸、税收等收入外,同时也推动了当地金融、交通、电讯等行业的发展。
二、转口贸易信用证当事人与关系人
A、信用证当事人
1、信用证开证行(IssingBank)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2、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
3、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Bank)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
B、信用证关系人
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
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Bank)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证付款行(PayingBank/DraweeBank)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
4、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Bank)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要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5、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Bank)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信用证偿付行(ReimbrsingBank)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
7、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Bank)转让行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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