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找人代签有效。卖方授权第三人代签的、或卖方虽不知情但事后仍对该合同进行追认的,代签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第三人未经卖方的授权用其名义代签合同,合同对卖方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义的第三人承担。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发现房子不是卖方的,买房人怎么维权
【事件经过】
“当我知道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我一万元定金的人不是真房主时,我真的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了!”王女士很无奈。
买房者:买二手房签合同后感觉“受骗”
长春市民王女士家住在宽城区,为了孩子上学,她和丈夫商量着在朝阳区购买一套距离学校比较近的二手房。最后他们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看上了位于锦水路上的一套房子。
25日,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王女士和丈夫与二手房的“房主”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现场交纳了1万元的定金。这套房子面积为91平方米,总房款75万余元,以按揭形式购买。
王女士回忆,次日,她再次来看房子时,偶然听说与她签订合同的男子不是真房主。
房主姓王,而与王女士签订合同的人姓朱,但朱某在合同上的落款还写着王某,定金收条上也写着王某,“中介说朱某是委托人,那么签订合同时,为什么不在房主签字处写明‘委托人’的字样,这不是骗人吗”
“在签订合同时,我也有过错,当时没有核实房主的相关信息,但签订合同时,中介公司是不是应该告知我对方不是真房主啊”王女士表示,感觉被骗了,于是给中介打电话,要求终止合同,返还定金。
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房主追认可以视为合同成立,房主反对合同自始无效。
【事件经过】
“我知道我也有过错,仅要求返还5000元的定金,但对方说什么也不给返,我现在十分苦恼,不知道该怎么办了!”王女士说。
中介:受托方有公证处全权委托手续
随后,新文化记者与该中介公司的房产经纪人王先生取得了联系。
对于买房人王女士提出的“签订合同的不是房屋真房主”的问题,王先生解释道,这套房子绝对没有问题,随时可以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签订合同的朱先生的确是房主的委托人,他与房主是连襟,房主现在在外国,通过公证处办理的委托手续,全权委托朱先生处理房屋买卖的相关事宜。
“之前,我们对这套房子进行了严格的审查,通过朱先生提供的相关手续,我们可以证实,虽然他不是真房主,但从他拿出的手续看,他就是房主了!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向王女士解释过多!”王先生说。
对于王女士要求返还5000元定金的事儿,王先生说,他也正在与朱先生进行沟通,对方坚决不返一分钱,“这件事儿,买方王女士先违约,应该负全部责任,定金也不是随便退的。”
目前,长春市民王女士还在与中介公司和朱先生方面进行沟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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