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股东知情权不同行为分别适用归责和免责。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和免责,是民事侵权案件实体审理的关键。
司法解释对各虚假陈述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按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顺序,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确立的无过错责任。除非这些被告证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等,他们应当对与其有因果关系的投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办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这些虚假陈述行为人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等,应予免责。
对上述责任人以外的其他做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确立为过错责任。这些机构或者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投资人损失。
一、股东知情权诉讼有哪些法律规定
股东知情权诉讼主要有以下法律或司法解释性规定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此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滥用股东权利有哪些责任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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