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
承揽合同不是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实践性合同是什么
实践合同指以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实践行为,来使合同成立的合同。例如定金合同就是实践合同,一方当事人交付定金时,合同就成立。此外,与实践合同相对的合同是诺成合同,指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实践性合同基本种类分为哪几类呢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保管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4)定金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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