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丢失物品,公司是否有责任?
时间:2023-09-10 13:20:16 4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内容讲述了在公司宿舍遗失了贵重物品时,企业是否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伦理,企业在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公司是收费保管的,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保管是无偿的,并且公司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那么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我在公司宿舍遗失了贵重物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伦理,企业在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相关法律规定保管期间,如果公司是收费保管的,因公司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公司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 企 业 不 承 担 丢 失 物 品 赔 偿 责 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企业不承担丢失、抛弃或者非法占有的物品的赔偿责任。同时,《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权利人或其他人主张善意取得该物品的,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企业只要遵守法律法规,不故意或过失地丢失或遗失物品,就可以避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企业也不必担心因为丢失或遗失物品而面临的法律风险。

当然,如果企业故意或过失地丢失或遗失物品,导致他人受到损失,那么企业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物品安全,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企业只要遵守法律法规,不故意或过失地丢失或遗失物品,就可以避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同时,企业也不必担心因为丢失或遗失物品而面临的法律风险。但若企业故意或过失地丢失或遗失物品,导致他人受到损失,那么企业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物品安全,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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