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2、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法人被列入黑名单后果
法人被列入黑名单有如下法律后果:
1.企业法人、股东、财务负责人以及购票人会被列入税务黑名单,税务黑名单限制终身。
2.企业法人三年内不能成立新公司,即使三年后工商限制解除能注册新公司,税务黑名单不解除,新公司也做不了登记。
3.企业法人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法人、监事、董事,被吊销的公司名称三年内不能使用。
4.企业法人、股东名下其他企业不能发票增量,税务不能正常报税。
5.税务黑名单时间越长罚款越多,还会产生滞纳金,严重情况会限制乘坐高铁、飞机。
6.企业法人、股东将被限制高消费,限制银行贷款,不能领取养老保险解除黑名单的唯一方法就是把被吊销的公司通过正常途径进行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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