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流程:
(一)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到国税局对应窗口办理增值税免税申报,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二)免税核销申报
1、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七科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1)国税机关盖章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2)出口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4)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代理出口协议;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3、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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