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则,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获得授权许可,都可将自身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合并整体转让给第三者。
具体规定如下:
(1)当债权人将其权益进行转让时,受让人都有资格获取与该转让权益相关的附属利益,但除非该附属利益仅特定专属债权人本身所有外,否则不得转让。
(2)当债务人收到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对于受让人和原先债权人之间的争议,该债务人有权在受让人面前提出抗辩。
(3)若债务人在接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时,发现自身对原先的债权人已有债权且业已到期,或者与之同时到期,那么债务人同样能向受让人提出抵销请求。
(4)当债务人进行义务转移时,新的债务人才得以依据情形,以不同的方式处理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
(5)当债务人完成义务的转移之后,新的债务人必须承担起与主债有关的从债务,但除非原先债务人自身拥有的附属债务外,否则不适用于此类情况。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如果转让权益或转移义务需要事先申请许可、登记等相关手续才能发生效力,则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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