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连锁经营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新型主题业务“自愿连锁经营”,又被称为“特殊连锁经营业”或是“自由连锁经营业”,部分地区参照其它模式称之为“合肥1040阳光工程”、“民间互助理财”、“民间合伙私募”甚至是“纯资本运作”等多种称呼。名称虽然有所差异,但核心内容却是相同的,即采用五级三晋制这一策略来实现通过持续邀请和发展亲朋好友成为下线,进而实现财富倍增的目标。这里所说的“自愿”,是指在自愿连锁经营的考察和参与阶段,并不对个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任何限制,完全由参与者自主决定。正因为自愿连锁经营具有这样的独特性质,因此在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及媒体的宏观调控中,将其统称为“自愿连锁经营”。
然而,从其活动方式来看,明显符合拉人头、缴纳会员费、发展下线以获取非法利益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这种组织形式属于非法传销活动。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自愿连锁经营业是不合法的,属于非法传销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是要依法取缔,并进行严厉处罚的。以上就是整理的有关自愿连锁经营业合法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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