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护理依赖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但是,在伤残等级评定之前,职工在住院期间,包括停工留薪期间的护工工资如何计算尚无统一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仅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究竟是按最低工资标准还是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是按护理人员本人收入还是参照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执行,各不相同。对没有具体工作或者无法核定工资的护工,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民、中介人员等,更难操作。笔者建议统一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因为护工也需要相当的技能,与在岗劳动者的劳动产出价值基本相当。
工伤期间的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工伤护理费的标准如下:1、在停工留薪期间,工伤劳动者需要护理的,所在单位要负责护理费;2、评定伤残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按该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放;3、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该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放;4、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该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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